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214民初1408号
原告:大同市鑫宇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智创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14MA0L152F0U。
法定代表人:****1,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03号阳光国际商务中心B座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83290752G。
法定代表人:****2。
被告:****,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骏马里131号,住山西省大同市,身份号码:1402031983092********。
原告大同市鑫宇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大同市鑫宇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拒绝交费,且不再继续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同市鑫宇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田 杨
书 记 员 秦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