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市赣龙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山西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0民初3957号 原告:赣州市赣龙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经营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14栋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0MA38KY2N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2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山西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冶路103号阳光国际商务中心B座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8329075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8月5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月26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赣州市赣龙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2021)赣0730民初395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被告为此又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1年12月22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赣07民辖终18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22年1月10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赣州市赣龙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本院2022年1月11日依法向其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用4,170元的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赣州市赣龙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原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170元,减半收取为2,085由原告赣州市赣龙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杨 菁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