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瑞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聂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115执1513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黔0115民初64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聂军、游莉娟、贵州恒瑞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聂军、游莉娟、贵州恒瑞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聂军、游莉娟、贵州恒瑞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等收入人民64360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执行中延期支付延迟履行金及实际执行费用一并执行。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鉴航
书记员  黄贞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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