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瑞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恒瑞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中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绿筑光能系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黔0527民初3073号
原告(反诉被告)贵州恒瑞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恒瑞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中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正公司),被告上海绿筑光能系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绿筑公司)、被告赫章精工能源扶贫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章精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在答辩期限内,被告上海绿筑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同年8月25日本院作出(2020)黔0527民初3073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驳回被告上海绿筑公司管辖权异议申请。被告上海绿筑公司不服本裁定,上诉至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12月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民辖终112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21年1月25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贵州恒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仕江,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中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茹国钢,被告上海绿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琪、侯赛捷,被告赫章精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贵州恒瑞公司具有电力设备安装、调试等资质,故其与浙江中正公司签订的《变电工程施工合同》、《贵州赫章县文渊50mwp(一期30MW)农业光伏电站项目35kv送出工程安装合同》合法有效,涉案工程已交付使用,贵州恒瑞公司有权请求支付工程款。本案争议焦点:一、涉案工程两份合同约定的价款是否是固定价。首先,两份合同约定的均为合同总价,但并未明确合同总价为固定价;其次,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浙江中正公司向贵州恒瑞公司出具《施工授权委托书》、《工程量变更单》,委托贵州恒瑞公司对因设计图纸错误导致变更工程施工及重新购买材料,费用另行结算。因此,浙江中正公司提出两个合同约定的总价为固定价的辩称不能成立。根据《赫章县110kv砂石变110kv间隔扩建工程、赫章县文渊光伏电站110kv线路送出工程、赫章县文渊110kv升压站新建工程、35kv线路送出工程量变更费用签证表》、《赫章县110kv砂石变110kv间隔扩建工程、赫章县文渊光伏电站110kv线路送出工程、赫章县文渊110kv升压站新建工程、35kv线路送出工程材料购买费用签证表》,可以证实双方确认新增工程材料费为617868.00元、施工费为668300.00元。二、关于浙江中正公司请求贵州恒瑞公司开具尚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涉案合同均约定,贵州恒瑞公司应向浙江中正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在庭审中浙江中正公司与贵州恒瑞公司均认可所欠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金额为3480000.00元,故浙江中正公司要求贵州恒瑞公司开具金额为34800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反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三、关于违约责任的问题。贵州恒瑞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浙江中正公司也未按约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本案中,贵州恒瑞公司与浙江中正公司之间签订的两份合同中对违约责任均做了不同的约定,但双方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实双方履行两份合同的具体情况,故无法确定双方在履行两个合同中存在的违约情况,故贵州恒瑞公司及浙江中正公司主张的违约责任,本院均不予支持。四、赫章精工和上海绿筑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贵州恒瑞公司与浙江中正公司签订的涉案两份合同均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贵州恒瑞公司请求赫章精工和上海绿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变电工程施工合同》及《贵州赫章县文渊50mwp(一期30MW)农业光伏电站项目35kv送出工程安装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为11000000.00元(3160000.00元+7840000.00元),本院确认的新增工程材料费为617868.00元、施工费为668300.00元,贵州恒瑞公司应得工程价款总额为12286168.00元(11000000.00元+617868.00元+668300.00元),扣除浙江中正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10595817.17元,浙江中正公司仍应支付贵州恒瑞公司工程款1690350.83元,同时,贵州恒瑞公司应向浙江中正公司开具金额为34800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4月18日,浙江中正公司(甲方)与贵州恒瑞公司(乙方)签订《变电工程施工合同》,浙江中正公司将赫章文渊110kv升压站新建工程、对侧110kv砂石变新增间隔及110kv送出线路工程发包给贵州恒瑞公司施工。该合同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承包范围及详细部位、合同工期、合同总价(3160000.00元)、双方驻工地代表(甲方驻工地代表:鹿可,乙方驻工地代表:冯驰、杨黔川)、工程款支付方式(第一阶段:合同签订后,乙方施工队进场,甲方收到同等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后7日内支付总工程造价20%预付款;第二阶段:材料进场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到同等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后7日内支付总工程造价20%进度款;第三阶段:顶管完成后,甲方收到同等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后7日内支付总工程造价20%进度款;第四阶段:获得送电成功后取得供电局验收合格单,甲方收到剩余合同总金额的40%增值税发票后30日内支付总工程造价35%;第五阶段:质保期满一周,无工程质量问题,甲方无条件支付工程款5%的质保金给乙方。)、违约(一、甲方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按每日5000元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到款项全部支付完为止;二、逾期完工的,乙方按日5000元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除需按合同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还需承担甲方所有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投资方对甲方的经济惩罚。)等作了约定。同日,浙江中正公司(甲方)与贵州恒瑞公司(乙方)签订《贵州赫章县文渊50mwp(一期30MW)农业光伏电站项目35kv送出工程安装合同》,浙江中正公司将贵州赫章县文渊50mwp(一期30MW)农业光伏电站项目35kv送出工程承包给贵州恒瑞公司施工,该合同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分包范围、工程工期、合同总价(7840000.00元,含税,乙方向乙方开具11%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设备供应与管理、工程验收与保修、付款及结算(第一阶段:合同签订后,乙方施工队进场,甲方收到同等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后7日内支付总工程造价20%预付款;第二阶段:所有主材进场,经甲方验收合格,甲方收到同等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后7日内支付总工程造价20%预付款;第三阶段:全线路具备通电条件,甲方收到同等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后7日内支付总工程造价20%进度款;第四阶段:集电线路并网投运,甲方收到剩余合同总金额的40%增值税发票后30日内支付总工程造价35%进度款;第五阶段:质保期满一周,无工程质量问题,甲方无条件支付工程款5%的质保金给乙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等额税务发票,当乙方申请工程款额至结算造价97%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结算价格等额的剩余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工程款)、双方责任和义务(甲方派驻现场的项目代表为:鹿可,乙方的工地代表:冯驰,乙方的现场技术负责人:杨黔川)、违约责任(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款项,甲方违反双方的约定,未按期或是未足额按期向乙方支付相关款项,甲方应当按照未支付款项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等作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贵州恒瑞公司组织工人对上述两个工程进行施工。 2018年5月31日,浙江中正公司向贵州恒瑞公司发出《施工授权委托书》,内容为:“由于贵州沅丰恒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设计的:赫章县文渊110kv升压站新建工程、赫章县文渊110kv砂石变110kv间隔扩建工程、赫章县文渊光伏电站110kv线路送出工程设计图纸中部分图纸设计错误,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上,无法安装,另外造成你方采购材料及原件错误,造成无法安装,针对以上问题,现我单位委托你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并结合现场施工实际情况,重新采购所缺材料,重新加工无法安装的材料,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可顺延,因此造成的材料损失及赶工期的费用我方另行结算”,浙江中正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张明签字并加盖印章。同日,浙江中正公司与贵州恒瑞公司签署工程量变更单四份,该四份工程量变更单的主题分别为“赫章县文渊光伏电站110kv线路送出工程电缆沟尺寸规格变更、赫章县文渊110kv砂石变110kv间隔扩建工程增加电缆沟施工工程量、关于赫章县文渊110kv升压站新建工程增加工程量、贵州赫章县文渊50MWp农业光伏电站项目35kv送出工程变更工程量”,浙江中正公司现场负责人鹿可在该四张工程量变更单上签字并加盖项目部印章,承办单位意见为:“接受委托单位委托的工程量增加项,增加的工程量另行结算”,贵州恒瑞公司现场负责人杨黔川签字确认并加盖项目部印章。后贵州恒瑞公司制作《赫章县110kv砂石变110kv间隔扩建工程、赫章县文渊光伏电站110kv线路送出工程、赫章县文渊110kv升压站新建工程、35kv线路送出工程量变更费用签证表》及《赫章县110kv砂石变110kv间隔扩建工程、赫章县文渊光伏电站110kv线路送出工程、赫章县文渊110kv升压站新建工程、35kv线路送出工程材料购买费用签证表》,该两张表上详细记载了涉案工程所增加的施工量明细及购买材料费用签证表,2018年6月26日浙江中正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张明在上述两张表格上签字,并加盖了项目部印章,确认工程量变更费用为668300.00元,确认新增工程材料购买费用为617868.00元。 2018年6月30日,涉案两项工程竣工后验收并送电投运。对涉案两个合同总价为11000000.00元,浙江中正公司向贵州恒瑞公司支付了10595817.17元,尚欠404182.83元工程款未支付,贵州恒瑞公司及浙江中正公司均无异议。贵州恒瑞公司以浙江中正公司欠其工程款为由诉至本院,并要求赫章精工和上海绿筑公司在下欠浙江中正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事实,有原告(反诉被告)贵州恒瑞公司的陈述,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中正公司、被告上海绿筑公司、赫章精工的辩称,原告(反诉被告)贵州恒瑞公司提交的《施工授权委托书》、工程量变更单、《赫章县110kv砂石变110kv间隔扩建工程、赫章县文渊光伏电站110kv线路送出工程、赫章县文渊110kv升压站新建工程、35kv线路送出工程量变更费用签证表》、《赫章县110kv砂石变110kv间隔扩建工程、赫章县文渊光伏电站110kv线路送出工程、赫章县文渊110kv升压站新建工程、35kv线路送出工程材料购买费用签证表》、档案移交清册、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中正公司提交的《变电工程施工合同》、《贵州赫章县文渊50mwp(一期30MW)农业光伏电站项目35kv送出工程安装合同》等证据在卷为凭。
一、本诉被告浙江中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诉原告贵州恒瑞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90350.83元; 二、驳回本诉原告贵州恒瑞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由反诉被告贵州恒瑞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浙江中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总金额为34800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驳回反诉原告浙江中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3407.00元,由本诉原告贵州恒瑞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00.00元,本诉被告浙江中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07.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650.00元,由反诉原告浙江中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600.00元,本诉原告贵州恒瑞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保全申请费5000.00元,由被告浙江中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义务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顾成奇
法官助理郭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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