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527执748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中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浙江中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575903696*****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24811.8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岳朝宏
书记员 蔡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