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瑞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恒瑞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民初9264号
原告:贵州恒瑞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蟠桃宫路蟠桃园小区C幢1层1-1号(水口寺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65035366Q。
法定代表人:张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影,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711661834。
被告: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红果经济开发区干沟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143027723。
法定代表人:朱家道,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兆鹏,男,1982年3月4日出生,彝族,系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处副科长,住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
原告贵州恒瑞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贵州恒瑞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恒瑞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00元,由原告贵州恒瑞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孝尧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柳 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