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商丘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821民初2039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郎溪县恒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陆志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糜伟栋,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兵,安徽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商丘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陇海北路**。
法定代表人:郭才能。
郎溪县恒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商丘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2017)皖1821民初2039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担保人无锡双宣贸易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滴翠路XX号的房屋。郎溪县恒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及担保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无锡双宣贸易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滴翠xx号房第五层东侧的房屋(锡房权证字第**)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许勤思
人民陪审员  岑 玮
人民陪审员  庞立琴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雪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