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民终27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9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龙海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商丘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2民初10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8月12日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锋
审判员 段 旭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