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某某与商丘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2民初10730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6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身份证号:41232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陇海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41840503XO。 法定代表人:**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商丘市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平原路与八-西路交叉口运管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538××××。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商丘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第三人商丘市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公司于2023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商丘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第三人商丘市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