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豫1402民初10305号
原告:商丘市某某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7月24日出生,住商丘市。
被告:***,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告:河南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商丘市某某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7月6日作出(2022)豫1402民初5388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至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8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14民终4849号民事裁定书,将原案撤销并发还重审。重新立案后,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887546.6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自2017年8月底至实际支付欠款日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商丘市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材料员,2017年8月经该公司介绍,原告公司拌合站出料给***用于富商大道、星林路路段,主要为:改性沥青、玄武岩石子沥青混凝土AC-13细料共3044.43吨,单价620元/吨,金额共计1887546.6元。材料供应完毕后,***通过其本人银行账户向支付原告1000000元整,剩余887546.6元以各种理由迟迟不愿结算,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另外,被告***借用被告某某公司资质,将案涉混凝土用于其施工的工地,两被告应当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案涉工程跟答辩人一点关系没有,答辩人只是收料员,跟原告里的任何一个人都不认识。
被告***辩称,其他没有异议,就是对工程价款确定一下。之所以没有支付剩余货款是因为双方当时没有约定货物单价及支付期限,无法确定最终欠款数额。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原告与答辩人并没有签订任何买卖合同,且工程款已经给过被告***了,涉案的买卖纠纷合同与答辩人无关,并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物料是用于答辩人的工程项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经中间方介绍,被告***委派被告***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购买由原告生产的改性沥青砼细料。2017年8月6日、7日、9日三天,原告共计供应了“改性沥青砼细料”3044.43吨。被告***于2017年8月8日分两次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00元。涉案货物交易完成后,未能支付全部货款。2020年10月29日,原告方工作人员电话督促被告***支付剩余货款,被告***在电话中称已将欠款一事给被告***说了。2021年4月27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书面“催款函”,催促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1100000元。因就欠款数额存在争议,遂形成本案纠纷。
同时查明: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河南某某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改性沥青混凝土单价进行了评估,并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最终评估价格为:2017年8月6日、7日、9日的评估单价均为558.00元/吨(含税)。
原告与被告***、***未就付款期限进行约定,被告某某公司已将工程款支付给***。
本院认为,被告***受被告***委派与原告达成口头买卖协议,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在完成了供货义务后,被告***应当全额支付货款。双方交易的总货款为1698791.94元(3044.43吨×558.00元/吨),被告***已支付1000000元,还应当支付698791.94元。对于原告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因双方口头约定没有合同单价,之后双方亦未能就货物单价达成一致,最终在本次审理中经过司法评估才对货物的单价进行了确定,计算出欠款数额,故,原告诉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与被告某某公司不是买卖合同相对人,不在本案中承担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向原告商丘市某某工程总公司支付货款698791.9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商丘市某某工程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675.4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