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四季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321执116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5月8日出生,住镇平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6年9月21日出生,住南召县。
被执行人:马明乾,男,满族,1965年7月27日出生,住南召县。
被执行人:南阳四季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召县城关镇黄洋路1号。
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7862277329。
被执行人:张明星,男,汉族,1982年10月15日出生,住南召县。
被执行人:马明清,男,满族,1969年8月12日出生,住南召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马明乾、马明清、张明星、南阳四季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召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豫1321民初17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明乾、马明清、张明星、南阳四季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马明乾、马明清、张明星、南阳四季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马明乾、马明清、张明星、南阳四季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予以报告。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马明乾、马明清、张明星、南阳四季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马明乾、马明清、张明星名下账户有余额,对有余额的账户进行冻结并扣划。
2、经查明,被执行人马明乾、**、马明清、南阳四季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保险、证券、车辆等财产,张明星名下有车辆一辆,已进行查封,暂无法处置。**、马明清名下有公积金,已进行冻结并扣划。
三、通过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马明乾、马明清、张明星、南阳四季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南召县辖区内无土地使用权的登记信息,**、马明乾共有房产一处,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未成功,无法处置。
四、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马明乾、马明清、张明星、南阳四季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居住地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马明乾、马明清、张明星、南阳四季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五、已对被执行人**、马明乾、马明清、张明星、南阳四季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六、发布悬赏公告,征集被执行人**、马明乾、马明清、张明星、南阳四季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未果。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马明乾、马明清、张明星、南阳四季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现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被执行人**、马明乾、马明清、张明星、南阳四季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扣划被执行人**、马明乾、马明清、张明星银行存款及公积金165342元、被执行人**、马明乾房屋及被执行人张明星名下的车辆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马明乾、马明清、张明星、南阳四季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马明乾、马明清、张明星、南阳四季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马明乾、马明清、张明星、南阳四季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雪营
审判员  李闪闪
审判员  崔乃元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贾椰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