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024执958号
申请执行人:余姚太平洋称重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0民终70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余姚太平洋称重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等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26418元及利息等,承担执行费1796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措施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目前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已被我院轮候查封,银行账户和股权已被另案冻结。本案中对前述财产已作轮候查封和冻结,现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对尚未履行的货款126418元及利息等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宏书
审判员 兰 勇
审判员 周 权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曾洪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