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太平洋称重工程有限公司

余姚太平洋称重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泗催字第00008号 申请人余姚太平洋称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谭家岭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余姚太平洋称重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汇票到期后一个月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汇票号码为31400051/24284747,出票人为泗阳源力纺织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收款人为泗阳县华业纺织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4月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0月2日,最后持票人为余姚太平洋称重工程有限公司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余姚太平洋称重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