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润建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济源市博鑫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豫润建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9001民初5222号
原告济源市博鑫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豫润建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源市博鑫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56元,减半收取37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 峰
书记员 张阿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