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润建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建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河南豫润建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豫0204执443号之一
开封市建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豫润建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河南豫润建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开封市建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所欠设备租金304268元及违约金60000元,以上款项共计364268元;案件受理费3670元,由被告承担)。被执行人河南豫润建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本院在执行开封市建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豫润建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开封市建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豫润建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中阁 审判员  李光锐 审判员  沈佳丽
书记员  翟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