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润建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9001执25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于高峰,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河南豫润建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豫英路3号4号楼2单元2层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于高峰、河南豫润建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于高峰名下有豫U×××××号牌车辆一辆。因于高峰未主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于高峰名下的豫U×××××号牌车辆,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