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占和与韩廷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02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9001民初4469号
原告***,男,195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廷立,男,成年,汉族。
被告***,男,成年,汉族。
被告河南豫润建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占和与被告*廷立、***、河南豫润建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3元,减半收取为1346.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方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