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96民终37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5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高峰,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豫润建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占和、***因与上诉人于高峰、河南豫润建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民一初字第4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占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于高峰、上诉人河南豫润建筑环保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7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占和、***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6元,减半收取738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石林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