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现艺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唐河县居乡面业有限公司与南阳市现艺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328民初3111号
原告:唐河县居乡面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忠,任该公司经理职务。
公司所在地址:河南省唐河县上屯镇丁岗街南一公里。
被告:南阳市现艺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曾现义,任该公司经理职务。
公司所在地址:河南省唐河县兴唐办事处文峰路与盛居路交叉口向南300米路东。
原告唐河县居乡面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现艺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唐河县居乡面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赔偿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到位,原告达到诉讼目的;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河县居乡面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50元,减半收取计3025元,由唐河县居乡面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永晓
审 判 员  魏晋江
人民陪审员  景玉焕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翊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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