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现艺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南阳市现艺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韩永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328执336号
申请人南阳市现艺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现义,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唐河县文峰路*号。
被执行人韩永华,男,生于1963年3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南阳市现艺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韩永华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1328民初4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韩永华应偿还南阳市现艺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4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韩永华未自觉履行,申请人南阳市现艺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韩永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南阳市现艺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豫1328民初42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晓宁
执行员  王书凯
执行员  胡祥成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魏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