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现艺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南阳市现艺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8民初1863号
原告:南阳市现艺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561031376M
法定代表人:曾现义,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唐河县文峰路9号。
委托代理人:段振浩,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原告南阳市现艺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协议,已履行完毕,申请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现艺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市现艺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雷献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姜佳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