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现艺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南阳市现艺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28民初1863号 原告:南阳市现艺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561031376M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唐河县文峰路9号。 委托代理人:***,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原告南阳市现艺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协议,已履行完毕,申请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现艺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市现艺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