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瑞泰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南阳市瑞泰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执57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瑞泰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八一路230号大民都市家园1幢1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高军,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开元区太行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李怀憎,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南阳卧龙综合保税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龙升工业园区卧龙服装城4号楼401-4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德景,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阳市瑞泰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南阳卧龙综合保税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审查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已于2021年3月1日开始重新仲裁。南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南仲裁字第232号裁决书已不能作为本案的执行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3执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东哲
审判员  李进军
审判员  宋池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