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03财保190号
申请人:南阳市瑞泰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八一路**大民都市家园******。
法定代表人:高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玉欣,河南众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开元区太行路**v>
法定代表人:李怀增。
被申请人:河南省南阳卧龙综合保税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龙升工业园区卧龙服装城**楼**>
法定代表人:张德景。
申请人南阳市瑞泰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0月26日向南阳市仲裁委员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南阳卧龙综合保税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线索:被申请人河南省南阳卧龙综合保税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账户信息(开户行:交通银行南阳支行)。申请人南阳市瑞泰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2020年10月28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阳市瑞泰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南阳卧龙综合保税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