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03民初3284号
原告:南阳市心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白河办事处王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0508640348。
法定代表人:柳云广,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祥、孙风鸣,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4年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原告南阳市心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南阳市心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心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市心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51元,由原告南阳市心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现立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万红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