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心诺混凝土有限公司

南阳市心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广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91执1671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心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关村南阳科技产业园王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0508640348。
法定代表人:柳云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祥,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河南广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40742712L。
法定代表人:冯永存,任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心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广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心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河南广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1391执16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冯新霞
审判员  范元军
审判员  柳 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