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心诺混凝土有限公司

南阳市心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02执异272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心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白河办事处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柳云广,任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河南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河县桐寨铺镇桐兴花园。
法定代表人:刘培林,任执行董事。
第三人:河南鹏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汉画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子宁,任执行董事。
第三人:刘照阳,男,汉族,1972年2月9日出生,住唐河县。
第三人:刘鑫,男,汉族,1994年4月18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本院在执行南阳市心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阳市心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河南鹏达置业有限公司、刘照阳、刘鑫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南阳市心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阳市心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异议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南阳市心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永兴
审 判 员 边晓明
审 判 员 华德献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亚南
书 记 员 门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