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辖终7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707号中华大厦11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洪山,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5月2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上诉人河北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因劳务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20)冀0123民初5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北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因此本案应由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劳务地点即合同履行地在河北省正定县,原审据此裁定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禄永鹏
审判员  王晓娅
审判员  陈 博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刘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