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5执25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南鲁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曲堤街道闻韶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刘崇越,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肖端征,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济南市济阳区仁风镇后**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仁风镇后**。
法定代表人:赵金光,村主任。
济南鲁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市济阳区仁风镇后**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25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济南市济阳区仁风镇后**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鲁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87000元、鉴定费6500元,共计93500元。
因济南市济阳区仁风镇后**民委员会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状况,查明:发现并冻结被执行人济南市济阳区仁风镇后**民委员会在济南市济阳区仁风镇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的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仅有零星银行存款,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此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济南市济阳区仁风镇后**民委员会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济南市济阳区仁风镇后**民委员会及其法定代表人赵金光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莹
审判员 刘美鹏
审判员 于昌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同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