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方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市方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工业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2执95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方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保利大厦1616号。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工业大学,住所地株洲市泰山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谭益民,该学校校长。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方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工业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株洲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的【2017】株仲裁字第005号裁决书,该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工业大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株洲市方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工业大学的财产,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工业大学价值2809737.1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颜会明
审 判 员  伍 狄
代理审判员  黄 鹃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