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211执799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方晟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方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株洲市方晟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晋强
审 判 员 袁华成
代理审判员 邹晓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