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方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工业大学与株洲市方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2民特1号
申请人湖南工业大学,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校长。
委托代理人*奔,湖南工业大学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湖南鉴庭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株洲市方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人湖南工业大学(以下简称工业大学)与被申请人株洲市方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湖南工业大学称:一、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二、方晟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三、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请求撤销株洲仲裁委员会(2017)株仲裁字第005号裁定书,并由方晟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申请人方晟公司辩称:答辩人在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交的证据均是真实合法的,没有隐瞒证据。株洲仲裁委员会作出了(2017)株仲裁字第005号裁决是正确的,仲裁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请求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
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查明:工业大学与方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株洲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的(2017)株仲裁字第005号裁决,裁决:一、被申请人湖南工业大学于本裁定签收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株洲市方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977449.5元;二、被申请人湖南工业大学于本裁决支付工程款逾期利息781092.6元;三、驳回申请人株洲市方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仲裁裁决请求。本案仲裁费37000元,由申请人株洲市方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6000元,被申请人湖南工业大学承担21000元。本案仲裁费37000元已由申请人株洲市方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被申请人湖南工业大学在履行本裁决义务时,应将其承担仲裁费一并支付给申请人株洲市方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2008年4月28日工业大学与方晟公司签订《园林绿化栽植工程承包协议》,合同签订后,方晟公司按照工业大学要求完成了全部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方晟公司于2008年11月10日向工业大学提交了工程结算报告,要求工业大学按照合同规定予以结算。同年12月9日,方晟公司向工业大学递交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工业大学收到方晟公司结算资料后,认为送审金额过高,当即退回。2009年5月6日,工业大学负责人***、***、***及***与方晟公司对已施工工程量,包括苗木和草皮栽种的位置、数量、规格及施工的文体设施形成二十一张竣工图予以确认。2009年6月6日,工业大学负责人***、***、对方晟公示提交的001、002、003共三张工程签证单签署“情况属实”意见,确认方晟公司对工业大学1、2、7、8、9、10#栋学生宿舍花坛混凝土侧石镶边、土方回填、水管及灯具安装等工程进行了施工。2013年底,方晟公司重新向工业大学递交工程结算书,包括:2008年12月3日工程结算表,工程名称工业大学新校区08年绿化栽植工程,结算金额1478195.62元;2008年12月3日工程结算表,工程名称名称工业大学新校区08年绿化苗木采购及增建校园文体设施工程,结算金额999253.88元。2015年1月9日,方晟公司与工业大学***、***根据2008年4月21日至2008年11月10日期间双方签字确认的二十七张送货单,以《工程现场进货总量汇总表》再次确认了方晟公司向工业大学供应的草皮、苗木数量及规格。但此后工业大学审计处一直没有完成对该工程的结算审核。2016年6月,工业大学委托明麓公司对方晟公司承保工程进行结算审核。明麓公司接受工业大学委托后,以方晟送审资料中没有工程施工合同,只有两份供货合同,供货清单苗木规格和竣工图不符等原因为由,建议工业大学与方晟公司协商,根据施工现场重新画竣工图,以致至今也未完成该工程结算审核。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方晟公司提交的证据是否属伪造;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是否有枉法行为。该案的证据是方晟公司在完成工程以后由工业大学的负责人签字认可,提供的工程签证及结算资料均经过工业大学负责人***、***等签署“情况属实”意见。方晟公司在完工之后,两次向工业大学提交结算资料,工业大学认为该资料系伪造,但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方晟公司所提交的证据系伪造和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佐证的证据。对于仲裁员在该案裁决过程中,工业大学认为仲裁员存在枉法裁决行为,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据此,工业大学要求撤销株洲仲裁委作出的(2017)株仲裁字第005号裁定的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工业大学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湖南工业大学承担。
审判长姜慧云
审判员敖云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曹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