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方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市方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工业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2执95-1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方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保利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工业大学,住所,住所地株洲市泰山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学校校长。
本院在执行××人株洲市方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工业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湖南工业大学价值2809737.1元的银行存款,此款已全部支付到位,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工业大学名下584657359927(中国银行)、7403010183100002437-000001(中信银行)帐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颜会明
审判员伍狄
代理审判员黄鹃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