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力升电梯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23民初1242号
原告:***,男,195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告:**,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告:湖南力升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诺亚方舟大厦1幢3204房。
法定代表人:周法军,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力升电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2021年11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因证据不足,不能达到起诉目的,本案暂不需要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文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
法官助理陈建婷
书记员刘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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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