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1民初5428号
原告:**,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力升电梯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市大禾塘街道办事处昭阳大道12-15号8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力升电梯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诺亚方舟大厦1幢3204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419号凯宾商业广场南塔1705、1708室。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力升电梯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力升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审理。原告**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