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智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02民初13655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2月12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代理人:罗青松,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鸿安,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3399号C座。
法定代表人:张小平。
被告二:惠州市智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云山西路4号德威大厦6层02号。
法定代表人:蔡秀凤
被告三: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流市北流镇一环北路0103号。
法定代表人:李奕。
被告四:惠州市市政园林事务中心,住所:惠州市惠城区桥东路南六巷23号。
法定代表人:叶淑斌。
原告***与被告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惠州市智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市政园林事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20882.84元减半收取即60441.42元(原告已预交120882.84元,其余60441.42元本院予以退还。)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卢 耀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钟文思
书 记 员  温璐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