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智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智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市智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302民初7181之一号
原告:惠州市惠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鹏港(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被告:惠州市智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二被告:惠州市智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演达大道2号曼哈顿广场11层1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惠州市惠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智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市智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作出(2016)粤1302民初71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第二被告惠州市智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营业部账号11×××04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金额以600万元为限。二、查封登记在***名下为本案提供担保的,位于惠东县××开发区,建筑面积863.16平方米)的房地产权。三、查封登记在李某名下为本案提供担保的,位于惠东县,建筑面积855平方米)的房地产权。现原告以本案已经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冻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账户存款及担保房产的冻结、查封。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第二被告惠州市智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营业部账号11×××04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登记在***名下位于惠东县××开发区××区××栋××号(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建筑面积863.16平方米)房地产权的查封。
三、解除对登记在李某名下位于惠东县××第××1号(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建筑面积855平方米)房地产权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徐秀群
审判员贺晔晖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杨立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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