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智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惠城法执字第2054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惠州市智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演达大道2号曼哈顿广场1116-1120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智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市劳人仲案字(2015)0560-0563、056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惠州市智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18200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3534.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惠州市智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21734.3元(具体详见协助冻结、划拨通知书)。
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的财产(具体详见协助查封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龙伟永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