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1302执2416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醇典酒窖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麦地南路二路公安新苑首层10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4月16日出生,住惠东县。
被执行人:惠州市智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城区演达大道2号曼哈顿广场1116-1120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醇典酒窖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智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惠州市智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306105元及利息、律师费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14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按上述判决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未予履行,惠东法院另案拍卖执行人房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3日、2017年5月4日分别分配案件款98799.15元和45442.32元,本院现未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含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1302执241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卢耀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