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302民初7181号
原告:惠州市惠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
第一被告:惠州市智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惠州市智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原告惠州市惠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智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市智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惠州市惠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第二被告惠州市智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营业部账号11×××04的存款;冻结金额以600万元为限。原告惠州市惠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提供***名下位于惠东县××开发区××区××栋××号(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建筑面积863.16平方米)的房地产权及李某名下位于惠东县××第××1号(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建筑面积855平方米)的房地产权作为上述保全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惠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便于案件审结后能有条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第二被告惠州市智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营业部账号11×××04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金额以600万元为限。
二、查封登记在***名下为本案提供担保的,位于惠东县××开发区,建筑面积863.16平方米)的房地产权。
三、查封登记在李某名下为本案提供担保的,位于惠东县,建筑面积855平方米)的房地产权。
上述被冻结的财产,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变卖、过户、租赁、赠与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处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延长保全期限,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前向正在审理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将自动解除保全。
审判长徐秀群
审判员贺晔晖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杨立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