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智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惠州市智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1302民初4273号
原告:***,男,汉族,***出生,住址: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智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9年4月16日出生,住址:惠东县。
被告:***,男,汉族,1970年8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男,汉族,1971年1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惠州市智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惠州市智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情形,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23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唐作培
审判员黄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