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3
***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惠城法执字第214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惠州市智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智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市劳人仲案字(2015)0560-0563、056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詹月青,***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收到款项后。同意结案。
经本院审查,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市劳人仲案字(2015)0560-0563、0565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龙伟永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