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6民辖终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龙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泾口乡泾口街府前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93773075M。
法定代表人:邹璟芳,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强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城西区昆仑大道西段6号8号楼1单元2层10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OMA758QG6XR。
法定代表人:李扣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江西龙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青海强森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青2621民初1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西龙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法驳回(2022)青2621民初130号民事裁定书并将该案移送至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由玛沁县人民法院受理,在答辩期间上诉人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玛沁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据此,上诉人不服该裁定,依法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诉讼双方虽然签订的合同名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该合同性质实为劳务合同。因此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约定,且在合同中双方就管辖问题进行了明确约定,既由甲方(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玛沁县法院作出的裁定错误,应当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青海强森建设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江西龙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承建的果洛机场机组过站和员工生活保障用房建设项目中“玻璃幕墙和石材幕墙”工程分包给青海强森建设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双方所签的合同主要内容可以认定,涉及的工程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非劳务合同纠纷。上诉人江西龙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诉讼双方虽然签订的合同名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该合同实质为劳务合同”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江西龙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在合同中双方对管辖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约定,由甲方(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符合法律规定,故玛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 海 臣
审判员 秦 措
审判员 索南卓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仁青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