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6民终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山丹县霍城镇下河西村6社甘肃省山丹县,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69********,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龙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泾口街府前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93773075M。
法定代表人:邹璟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部机场集团青海机场有限公司果洛机场分公司,住所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玛沁县大武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6213109891842。
法定代表人:***,系该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分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龙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部机场集团青海机场有限公司果洛机场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2022)青2621民初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本院准许其缓交案件受理费至2023年3月24日,截至3月28日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拉 毛 措
审判员 贺 婷 婷
审判员 ***玛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