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河南省荥阳市中原水利机械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5-27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426执230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平原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荥阳市中原水利机械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6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省荥阳市水利机械厂的质保金至平原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 琨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邢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