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盈凯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郴州市盈凯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03民初4034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福,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源,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盈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武广铁路站前大道东侧乾通时代广场三楼。
法定代表人:邝瑞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郴州市盈凯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曾郴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 潇
书 记 员 黄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