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盈凯投资有限公司

郴州市盈凯投资有限公司、某某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02执保52号

申请人:郴州市盈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武广铁路站前大道东侧乾通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邝瑞兴,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文,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申请人郴州市盈凯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郴州市盈凯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文银行存款18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郴州市盈凯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市盈凯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文银行存款18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阵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贺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