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02执保52号
申请人:郴州市盈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武广铁路站前大道东侧乾通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邝瑞兴,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文,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申请人郴州市盈凯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郴州市盈凯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文银行存款18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郴州市盈凯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市盈凯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文银行存款18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阵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贺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