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华豪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市南杰建材有限公司与嘉兴华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11民初2345号
原告:嘉兴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乍王公路南2幢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8BRJU8E。
法定代表人:王根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祥兴、王得才,浙江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华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秀新路1373号(嘉兴市江南纸张有限公司内3-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5517530843。
法定代表人:金松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华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8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6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顾德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