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华豪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嘉兴华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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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11民初3365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嘉兴华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秀新路1373号(嘉兴市江南纸张有限公司内3-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5517530843。
法定代表人:金松华。
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嘉兴华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张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张晨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