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23民初3089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8月18日生,住新安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豫东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农业南路51号太平洋保险大厦3层、4层、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31884518。
负责人:***
第三人:洛阳市枫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新安县新城涧河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67538447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豫东分公司、洛阳市枫航电器有限公司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