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枫航电器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豫东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23民初3089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8月18日生,住新安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豫东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农业南路51号太平洋保险大厦3层、4层、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31884518。 负责人:*** 第三人:洛阳市枫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新安县新城涧河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67538447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豫东分公司、洛阳市枫航电器有限公司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